自特斯拉进入中国至今,官方网市场价有涨有跌。针对大幅度减价有顾客也是拿起法律武器讨公道,法院适用顾客的需求吗?
法院公开网的一例裁定表明,2019年1月13日,上海市民石某购买一台使用价值108万元特斯拉X100D6,2月24日拿车,3月1日特斯拉官方宣布减价,石某所买车系裸车价格降低17.4万。3月2日,石某通知特斯拉,规定依照7日内退换现行政策,全额的退款。3月3日,石某将车交回特斯拉。但特斯拉公司并没有退款,石某在买车后特斯拉公司价格调整为理由诉至法院,规定根据特斯拉“7日内退换”现行政策全额的退款。
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,特斯拉公司全额返还石某购车款108万余元。特斯拉公司不服气提出上诉,2020年12月,上海一中院最终判决,撤消一审判决,驳回申诉石某诉请。二审法院案件审理觉得,石某不提供证据表明它与特斯拉公司中间签订的买卖协议带有“7日内退换”的承诺,彼此间的买卖协议事实上早已于2019年2月24日执行结束,且合同目的已实现,这种以减价为理由规定解除合同的根据不够,欠缺对应的合同解除权,应承担合同书没法消除不利不良影响。